3.3.2 廢氣滋擾
「任何建築物或建築物上的固定附著物的建造,不得使其容許任何有害氣體或廢氣在少於2.5米的高度從任何通風系統外泄至
任何相鄰行人路或街道或其上方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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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符合法例上的要求外,廚房的廢氣排口或樓宇裝備設備的廢氣排口,例如冷水機、冷卻塔或發電機的廢氣排口,必須小心處
理及設計以避免造成任何可能的廢氣滋擾。
避免造成廢氣滋擾的注意事項:
1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(2012)。第123F章建築物(規劃)規例。規則4 建築物不得阻礙或危及他人或造成滋擾。
廢氣排氣口應遠離居民住宅、學校等等,因這些地方依賴自然通風。除此之外,廢棄排口亦應遠離其他建築物的新
鮮空氣通風入口。
應該通過除臭系統,
,妥善處理要排出的廢氣或把廢氣排放到屋頂的管道。只要是能夠
減輕異味問題的可行方法,都應加以採用。
設計商場和商舖的外牆時,最好於建築立面設計比基本需要多一點的百葉窗,這樣將來可為商場吸納更多的餐飲
租戶。
商舖業主和租戶應該有合適的機械通風系統,並保持其經營場所常在負壓之下,以避免令人討厭的氣味逸出到商
場迴廊去。
商舖業主和租戶應該根據商場的設計和管理規定,只於指定的控制區內規劃及設置廚房排氣口,絕對不應忽視廢
氣滋擾的問題而隨意於外牆上設立排氣口。
3.3
鄰近環境
3
商場和商舖選址及規劃設計
香港商舖綠建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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